(2018年10月31日 院校長辦公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指示精神,依托院外單位建設一批研發機構(簡稱院外研發機構),加快將中國醫學科學院(簡稱醫科院)建設成為我國醫學科技創新體系的核心基地(簡稱核心基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科院院外研發機構建設要服務國家衛生健康重大需求,體現優勢互補,有助于完善學科布局和體系架構,構建具有國際視野、符合大科學時代科研規律的多層次協同創新的醫學科技創新體系,引領中國醫學科技創新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院外研發機構是指依托中國醫學科學院 北京協和醫學院及其所屬機構以外的國(境)內外法人單位成立的由中國醫學科學院冠名、以醫學研究為主要職能的非獨立法人單位,包括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創新單元等,是核心基地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研發機構依托成立的單位稱為依托單位或共建單位,研發機構的成立不改變共建雙方的單位性質、行政隸屬關系和法定職能賦予的應盡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建設原則。按照統籌規劃,分步實施;資源共享,優勢互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原則,提高我國醫學科學研究水平,推動我國醫學科技創新體系核心基地建設。
第六條 主要任務。院外研發機構圍繞國家需求和國際前沿,依據醫科院的規劃和要求,凝練科學問題,突出重點、特色,開展相關領域的重大基礎理論、關鍵共性技術與轉化醫學研究等;開展本學科領域前沿趨勢戰略研究;開展科技資源建設與共享應用;開展相關領域醫學人才培養工作,并承擔有關教學和人才培養任務。
第二章 建設與設立
第七條 院外研發機構原則上依托一個單位建設。依托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具有建設意愿和建設的支撐條件:
(一)與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已簽署共建、合作或對口幫扶協議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企業等;
(二)按醫科院體系建設布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和企業等擁有急需發展的學科方向且在國內居于領先地位。
優先在委屬委管單位試點建設。
第八條 院外研發機構的定位。
究院一般依托某一學科建制規模較大單位建設,研究所一般圍繞某一研究領域或方面進行建設。原則上為二級學科,或是新興、交叉、前沿學科(領域)。必要時可成立綜合性研究院或研究所。
研究基地一般為地方區域性研發機構,可整合所在地區研究力量,必要時設立區域管理辦公室進行管理。
創新單元(Research Unit)一般圍繞某一研究方向或項目,依托某一高水平科研團隊建立,其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研究院、研究所、研究基地等研發機構可包含若干醫科院重點實驗室或創新單元等,作為二級基地秉承核心基地建設要求。
第九條 申請設立院外研發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國家和醫科院發展戰略與需求,不與醫科院和北京協和醫學院已設立機構職能存在較大重復(重疊),且形成優勢互補。
(二)研究水平在本領域處于國內領先地位,優勢特色突出,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
(三)擁有一支數量合理、水平較高的優秀科研隊伍,具備承擔國家重大任務、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的能力。
(四)具備完善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明確的發展計劃和目標。
(五)共建單位能為研發機構的建設和運行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和條件保障,擁有研發機構建設所需的人才隊伍、空間、設施、設備等硬件條件。
第十條 院外研發機構的設立與建設管理主要包括設立申請、專家評審、核準建設、建設實施、建設驗收、核準運行、考核評估、變更調整等。
第十一條 院外研發機構按照“成熟一個,建設一個”的原則,依據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院外研發機構應當由依托單位與醫科院簽署相關協議或溝通同意后,提交申請函及《中國醫學科學院院外研發機構建設計劃任務書》(簡稱計劃任務書),對建設目標、考核指標、擬提供支撐條件等做出承諾并進行可行性論證。獲批準的計劃任務書是院外研發機構建設與驗收的依據。
(二)醫科院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必要時可進行現場考察;對于符合申報條件的研發機構,由醫科院組織由7-9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進行現場考察和論證,對建設方案、建設條件和實現建設目標的可行性進行評估,提出是否批準立項建設的論證意見。將專家論證意見報院學術委員會執委會審議和院長辦公會審批,決定是否批準立項建設。對同意建設的,雙方應簽署研發機構共建協議,該協議是研發機構成立和存續的依據。
(三)批準立項的研發機構開展建設。研發機構建設期限一般為3年。研發機構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其研究骨干名單及變動情況(變動后1個月內)應報醫科院科技管理部門備案。研發機構負責人連續6個月以上不在崗時,應及時進行調整。
(四)研發機構建設完成后應向醫科院提出驗收申請。應在建設期滿前6個月向醫科院報送《中國醫學科學院院外研發機構建設驗收申請書》。不能按期完成建設的,應在預定建設期滿前6個月提出延長建設期限的書面申請,并說明原因。延長期限最長為1年。對提出驗收申請者,醫科院應根據建設完成的情況確定是否同意進行驗收。
(五)對同意進行驗收的研發機構,醫科院應組織由7-9名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進行驗收,驗收專家組不應包含依托單位人員和研發機構學術委員會成員。
現場驗收程序為:研發機構負責人(院長、所長或基地主任)報告,專家組實地考察,提問和答辯,專家組討論并形成驗收意見。專家組應根據計劃任務書、驗收申請書及實際狀況,對研發機構的發展方向、研究能力和水平、人才培養能力、支撐保障條件、運行和管理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學術委員會組成情況等進行綜合評議,并形成驗收意見。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建議整改和未通過驗收三種。
(六)對于通過驗收的研發機構,經醫科院院長辦公會批準后,由醫科院行文批準正式開放運行,同時正式聘任研發機構負責人和學術委員會主任。對于建議整改的研發機構,由醫科院書面通知整改要求,研發機構應在3個月內完成整改工作,并向醫科院提出再次驗收的申請。對未通過驗收的研發機構,由醫科院書面通知取消其建設資格。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衛生健康科技需求以及研發機構的實際運行績效,醫科院在組織專家評估論證的基礎上,可對其進行調整、撤銷等。
第十三條 院外研發機構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所長(基地為主任,下同)負責制。其院所長(主任)、副院所長(副主任)人選應由共建雙方協商后提名,經理事會批準后,由醫科院審核和聘任,每屆任期5年。
研發機構主要負責人(院長、所長或主任)應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年齡不超過60周歲(院士可適當放寬),為人正派公道,具有較高的學術影響力和較強組織管理能力。研發機構主要負責人最多可連任一屆。
研發機構負責人達到規定任職年限、在任期內調離共建雙方或因其他原因長期離開崗位者,應予更換。
第十四條 研發機構應依據共建協議制定章程作為其運行管理的依據,章程自共建協議簽字后生效,隨共建協議終止而終止。
章程在醫科院科技管理部門指導下,由研發機構負責起草,由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在共建雙方備案。
依據理事會意見,理事會辦公室可對其章程做出修改。修改后的章程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實施,并在共建雙方備案。
第十五條 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醫科院可利用其自主支配的科研經費(內部經費,intramural)和科研編制等科技資源對研發機構的發展建設予以支持,其使用應遵守國家和醫科院有關規定,并接受有關監督檢查和審計。鼓勵國內外政府、非政府機構、個人以不同形式向院外研發機構捐贈、設立訪問學者獎學金、研究生獎學金等。
第十六條 研發機構的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等重大調整應當由其主要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經理事會同意,按程序報醫科院核準。
第十七條 院外研發機構依據業務需要設立研究單元和管理部門,其內部機構設置、人員聘任和研究團隊組建方案經理事會審定后報共建雙方科技管理部門備案。如有變更,應將變更情況及時報共建雙方科技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院外研發機構運行實行院所長領導下的集體決策機制,院所長辦公會是研發機構運行管理決策的最高機構。
必要時,醫科院可設置區域管理辦公室,對相關機構行使管理、協調和服務職能。
第十九條 研發機構應遵守醫科院的各項規章制度,維護醫科院的形象、聲譽和權益。以研發機構名義發布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的科研成果或信息,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醫科院有關規定并事先報告醫科院。
第二十條 研發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科研誠信與學術道德、科研經費、保密、知識產權、實驗室生物安全、醫學倫理、實驗動物福利和人類遺傳資源等方面的管理,不斷完善內部規范管理及質量建設。
第二十一條 院外研發機構依托建設單位承擔其運行和日常管理的各種責任,提供其建設發展所需空間、設施設備、人力資源和運行管理經費等。
第二十二條 未經書面同意,在任何情況下共建雙方均不得以對方名義從事任何活動。
第二十三條 依托單位以研發機構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對外一切責任由其承擔,而不論是否經過醫科院同意。依托單位以研發機構名義對外從事各種活動(與研發機構專業有關的非盈利性學術活動例外),事先應經醫科院書面確認同意;在未經醫科院書面確認的情況下對外從事的活動的,所有責任由依托單位承擔,給醫科院造成任何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名譽損失、經濟損失等),醫科院有權要求依托單位賠償并有權解除合作協議。未經醫科院書面同意,研發機構不得以醫科院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
第二十四條 院外研發機構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機構或以研發機構名義對外成立實體。
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五條 在院外研發機構的建設運行中,醫科院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一)會同依托單位建立研發機構的組織機構和運行管理機制,制定和修訂研發機構的章程。
(二)在業務上對研發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和評估考核。
(三)根據依托單位提名,審核和聘任研發機構負責人。
(四)指導研發機構組建學術委員會,根據研發機構建議,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研發機構運行期間科研項目的學術指導與咨詢等工作。
(五)將研發機構列入其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對研發機構發展予以支持。根據需要,吸納研發機構專家作為醫科院和北京協和醫學院的兼職研究或教學人員,并聯合進行研究生、博士后培養等。
(六)利用其領域地位與品牌及其學術積累,支持指導研發機構科學研究。
(七)在符合國家相關規定且具備條件的情況下,將研發機構作為其國家戰略計劃制定、實施以及相關科研項目的申報與承擔單位(牽頭或合作)。
第二十六條 依托建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一)在醫科院指導下,建立研發機構組織機構和運行管理機制,配合醫科院制定和修訂研發機構章程,并遵照實施。
(二)提供研發機構建設發展所需的資金、空間、設施、設備、人力資源等支撐保障條件。
(三)加強高層次人才引進、培養,對研發機構給予重點傾斜支持,加快提升研發機構的科技創新能力。
(四)會同醫科院組建學術委員會,對研發機構的發展建設提供技術咨詢和指導。
(五)根據需要,配合醫科院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促進研發機構各項研究工作的順利開展。
(六)配合醫科院對研發機構進行監督管理,按時提供各種報告和報表,認真按要求參加醫科院組織的各種活動。
第二十七條 院外研發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一)承擔醫科院的科研、人才培養和教學等任務。
(二)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可行的情況下,經醫科院或北京協和醫學院書面同意,可以醫科院所屬單位名義申請或依托醫科院或北京協和醫學院申請國家各類科研項目并獲得醫科院或北京協和醫學院的各種支持。
(三)接受醫科院的領導、監督、評估和考核,配合醫科院做好對研發機構開展的監督管理工作,按時按要求提供各種報告和報表。
(四)按時按要求參加醫科院或北京協和醫學院組織召開的各種會議和組織的各種活動。
(五)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保護知識產權情況下,參與醫科院的科技資源共享。
(六)獲得醫科院或北京協和醫學院的各種表彰獎勵。
第五章 院外研發機構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研發機構理事會(或管理委員會,下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決定聘任研發機構負責人。
(二)對院外研發機構的設立、解散等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三)聽取研發機構工作總結報告,審定研發機構發展規劃和工作計劃。
(四)對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的其他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由合作雙方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以及相關業務分管領導等根據需要組成,原則上為5-11人。必要時可邀請國家衛生健康委和合作單位上級部門(單位)負責人以及外部專家等參加。由醫科院負責人或其授權代表擔任理事長,共建雙方各派出一位代表擔任副理事長。如合作雙方協議另有約定的,以協議約定為準,但醫科院代表人數不得少于合作方。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應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聽取研發機構年度工作匯報,研究決定研發機構建設發展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條 研發機構理事會全體會議由理事長召集,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可委托副理事長主持。理事會議題由理事長提出。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到會人數超過半數方為有效。理事會議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理事長對于理事會決策有最后決定權。
第三十三條 對于理事會提請的重大事項的表決,同意票需達到參會人員三分之二多數方可通過;同意票數超過參會人員半數但未達到到三分之二多數的,理事長可征求副理事長意見后做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共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可隨時調整理事會中理事會領導和委員等己方派出代表人員。
第三十五條 醫科院科技管理部門行使研發機構理事會辦公室職能,負責協調落實理事會各項決議。對與境外機構合作成立的研發機構,由醫科院國際(港澳臺)合作部門承擔理事會辦公室職能。
第六章 院外研發機構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是院外研發機構實施學術領導的最高學術評議、評審和咨詢機構。
第三十七條 研發機構學術委員會的所有審議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積極倡導學術自由,努力鼓勵學術創新,堅決維護研發機構的學術聲譽、嚴肅科研道德、嚴謹學風和相應的學術規范。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的職責包括但不限于:
(一)對研發機構發展規劃制訂、工作計劃及其組織實施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支持組織國內外大型學術交流活動,倡導和支持開展各種科研協作。
(三)論證研發機構擬開展的重大科技項目,討論學科建設、科研機構設置與調整等重大問題。
(四)對研發機構人才培養和創新團隊建設等進行評價、建議與推薦。
(五)推薦各類科技成果獎勵。
(六)對涉及學術問題的重要事項進行論證和咨詢。
(七)推進研發機構學風建設,遏制學術腐敗,評議和裁定相關的學術道德問題。
(八)審議由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委員聯名提出的學術發展方面的重要議題。
(九)承擔院所理事會或研發機構委托審議的重大學術事宜。
第三十九條 研發機構學術委員會原則上由11-15人組成,包括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1-2名。研發機構學術委員會主任由研發機構提名后由醫科院聘任。學術委員會由共建雙方專家和外部專家組成,醫科院和共建單位人員原則上各不超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條 研發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本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地位和影響力,道德品質高尚,大公無私,清廉正派,樂于奉獻,顧全大局,無學術不端行為;
(二)對本學科領域前沿和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宏觀把握能力、戰略思維能力以及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
(三)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相當資歷;
(四)身體健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0歲(兩院院士可適當放寬),能夠積極參加會議,正常履行委員職責。
第四十一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學術委員會內部任職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學術委員會重大事項決議時,有表決權和建議權。
(二)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相關活動,承擔并完成交辦的任務并獲得研發機構的必要支持。
(三)為研發機構的學科建設、人才與團隊建設、基地平臺建設、科學技術創新與發展等工作提出具體建議和意見。
(四)維護研發機構學術地位、形象和聲譽,在學風建設、學術活動和科研工作中起楷模作用。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期滿應予以換屆。換屆時新任委員原則上應不低于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比例。為保持工作延續性,留任委員原則上應不低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調離共建雙方或因出國等原因長期離開崗位者,即自行解聘委員資格。
因工作需要,或在屆中退休者應及時更換,并進行屆中增補。增補委員由研發機構提名,研發機構學術委員會通過后,報共建雙方科技管理部門備案。新委員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委員基本條件。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每年應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聽取研發機構年度科研工作情況匯報,對研發機構的學術方向和科研情況等進行咨詢把關,并履行學術委員會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 研發機構學術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可委托副主任委員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議題由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并可根據有關建議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出。
第四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到會人數超過半數方為有效。對于表決性事項,同意票數需達到三分之二多數方可通過;同意票數超過半數但未達到到三分之二多數的,主任委員會可征求副主任委員意見后做出決定。
第四十六條 提交學術委員會討論的議案,主任委員可指定一名或幾名委員提出初審意見后再交全體會議審議。
第四十七條 研發機構科技管理部門行使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職能,負責與理事會辦公室協調落實學術委員會形成的各項決議。
第七章 知識產權與成果管理
第四十八條 研發機構科研人員取得的知識產權應歸醫科院和合作共建單位共同所有(有特殊約定者除外)。必要時,雙方可以簽署協議,由醫科院委托依托單位實施。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或者無償實施。
第四十九條 研發機構科研人員撰寫論文、專著以及申報各類榮譽、獎勵等均應標注研發機構名稱,且醫科院和依托單位應并列標注。未按要求進行標注或不符合標注要求的成果不得用于研發機構的考核評估。
第五十條 由醫科院支持研發機構產生或購買的知識產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科院有權要求研發機構及其依托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許可他人實施:
(一)為了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需要;
(二)為了維護公共健康需要推廣應用;
(三)對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具有重大影響需要推廣應用。
第八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五十一條 建立研發機構的年報制度。各研發機構每年應向醫科院報告其運行情況,包括科學研究、人才培養、技術體系建設、合作交流、成果轉化和運行管理以及存在的問題等,接受醫科院考核,作為評估的依據。
研發機構負責人應按要求向醫科院進行年度述職。
第五十二條 醫科院對院外研發機構的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定期評估,必要時可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依據評估結果,建立動態調整和退出機制。
(一)每5年對院外研發機構進行一次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研發機構的定位與發展潛力、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等。
(二)評估結果分別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種。
(三)結合評估情況,分別給予獎勵、限期整改和撤銷的決定。
第五十三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該研發機構:
(一)評估不合格,限期整改后復評仍不合格的;
(二)不接受中國醫學科學院管理和評估的;
(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四)共建單位自行要求撤銷的;
(五)存在應該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院外研發機構撤銷后,醫科院應在行業內報紙、刊物上進行公告,合作任何一方均不得再以研發機構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中國醫學科學院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 如無特殊規定或另行制定管理辦法,醫科院與地方政府、部門或機構合作(合資)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研發機構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