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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制度

北京協和醫學院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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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障中國醫學科學院 北京協和醫學院(以下簡稱院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依法獲取院校信息,充分發揮院校信息對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提高院校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強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規范院校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衛生計生委政府信息公開管理辦法》、《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院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院校信息,是指院校在開展科研、教學、醫療、產業等活動和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信息公開是指院校在法律、法規和院校規章制度范圍內,按照一定的程序,將信息及時、準確地向院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公布。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院校機關各部門及所屬各所院。

第四條 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公開、及時全面、公正真實、有利監督、服務師生員工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規范公開形式,改進工作作風,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信息公開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科技安全、社會穩定和公民個人隱私。公開信息前,應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六條 院校信息公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應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七條 院校各單位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院校穩定、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的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予以更正并發布準確信息。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八條 院校設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指導院校信息公開各項工作,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院校黨政辦公室是院校信息公開工作的執行機構。

第九條 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訂院校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和工作計劃;

(二)組織協調院校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等各項工作;

(三)協調、管理、維護和更新院校公開的信息;

(四)統一受理、協調處理、分辦向院校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對各單位的辦理和答復工作進行督察督辦,對依申請公開信息答復進行統一審核、編號和送達;

(五)組織編制信息公開目錄、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等;

(六)協調各所院信息公開工作;

(七)與院校信息公開工作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按照“誰產生、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院校機關各部門、各所院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與本部門、本單位相關信息的真實性、時效性等負責,各所院辦公室主任(或機關各部門指定專人)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員,負責本部門、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內容與范圍

第十一條 院校信息公開依屬性不同分為主動公開(包括內部公開,社會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院校各單位應在產生信息時即明確信息的公開屬性,難以確定公開屬性的,應報請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二條 院校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內部公開:

(一)涉及院校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院校師生員工廣泛知曉或參與的;

(三)院校內部管理制度、辦事程序等;

(四)其他應向院校內部主動公開的。

第十三條 院校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社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

(三)反映院校歷史沿革,學科和專業設置,管理機構設置、職能及辦事程序,學校招生、收費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四條 院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科研、教學、醫療、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向院校申請獲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院校對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五)領導小組認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第十六條 院校編制、公布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院校信息公開指南包括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

院校信息公開目錄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七條 院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通過院校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章 主動公開的方式與程序

第十八條 院校主動公開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點的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進行公開:

(一)中國醫學科學院 北京協和醫學院網站;

(二)院校報;

(三)新聞發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

(四)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新聞媒體;

(五)公開欄、電子顯示屏等;

(六)其他形式。

第十九條 本辦法規定主動公開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公開:

(一)經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開的信息,由信息產生單位審核公開。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單位主要負責人核簽后,以書面形式報送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經院校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確定公開屬性,可以公開的由信息擁有單位公開信息,不能公開的不予公開。

(三)院校其他信息公開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1.提出項目。信息擁有單位負責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并提出公開建議,報送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

2.審定內容。對擬公開信息,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通過院校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信息內容,確定公開形式;

3.實施公開。信息擁有單位和學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通過適當措施公開信息;

4.反饋情況。監督部門及時了解收集師生員工的意見建議,并將其反饋給有關部門。

(四)本辦法規定以外需要公開的信息,由信息擁有單位提出公開建議,報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并經保密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領導小組審批。

(五)信息公開過程中形成的資料要整理歸檔,作為相關考核的依據。

第二十條 凡屬主動公開的信息,信息擁有單位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應當報辦公室備案。法律、法規對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內容發生變更的,信息擁有單位應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相關信息并向辦公室作出說明。

第五章 依申請公開的方式與程序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向院校申請公開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信函和數據電文形式)申請獲取學校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當面口頭提出,由院校信息公開工作辦公室代為填寫公開申請。

第二十二條 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負責受理院校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按下列情況予以答復: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公開的信息,應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擁有者的,應告知其該單位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五)申請公開的信息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申請,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請公開同一信息,已經作出答復的,不再重復處理。

第二十四條 對于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轉相關職能部門或所院閱處,相關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對于辦公室轉來的信息公開申請,信息擁有部門或單位一般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并擬定答復告知書,經本部門或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后,交辦公室審核、簽發、編號,于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申請人。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信息擁有單位應作出說明并經辦公室同意,由受理機構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對所院層面的依申請公開工作有異議的,可提交院校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裁定。

第二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院校應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內未作出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院校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經院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六條 院校處理信息公開申請發生的檢索、復印、郵寄等成本費,由申請人承擔。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收取的費用全部上繳院校財務。

第二十七條 院校已明確答復不予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單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開或提供。

第六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八條 院校信息公開工作實行考核制度。信息公開考核納入各單位績效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 院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每年對院校機關各部門和各所院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對成績優異的予以表彰;對工作不力的,按規定予以處理。考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信息是否及時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及時答復;

(三)對申請人依法可以獲得的信息是否及時提供;

(四)對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進行保密審查;

(五)對群眾舉報或投訴的問題,是否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十條 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視情況予以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責令改正:

1.不及時更新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的;

2.不及時公布應當主動公開信息的;

3.不及時答復或依法提供依申請公開信息的;

4.公布未經審查的信息尚未造成后果的;

5.不及時提供本單位信息公開年度工作情況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予以通報批評:

1.本年度連續2次被責令改正的;

2.本年度因依申請公開答復引起行政復議、和(或)行政訴訟的,并被作出撤銷、確認違法、責令履責等決定(判決)的;

3.群眾舉報或投訴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經調查屬實的;

4.公布未經審查的信息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院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建議院校黨委給予機關部門或所院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并取消當年評優資格;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1.本年度連續3次以上被責令改正的;

2.本年度群眾連續2次以上舉報或投訴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經調查屬實的;

3.公布未經審查的信息造成重大失泄密事件的;

4.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的。

第三十一條 院校每年定期根據上級主管部門要求編制院校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送相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院校設立信息公開監督檢查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紀檢監察室,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舉報或投訴,依法進行調查處理。調查處理意見報院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于受理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或投訴人。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院校在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各所院要依照本辦法制訂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細則,制作本單位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指南,報院校信息公開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北京協和醫學院醫學院信息公開辦法》(醫科辦發〔2010〕第313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院校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中國醫學科學院

                                                                   北京協和醫學院

                                                            201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