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管理,規范重點實驗室評估工作,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評估是重點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其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評價重點實驗室運行狀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推動重點實驗室更好地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和動態管理,促進實驗室的改革和發展,為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及其他相關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條 評估工作貫徹 “公開、公平、公正”和“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實事求是、公正合理、分類評估”的原則。
第四條 評估主要對重點實驗室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評價,主要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針對不同類型重點實驗室采取與之相適應的評估指標。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評估采取年度考核與現場評估相結合的方式,每5年評估一次。所有通過驗收并正式開放運行的重點實驗室都應當參加評估。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評估規則和指標體系,確定評估任務,委托第三方開展獨立評估,公布評估結果。
第七條 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依托單位和重點實驗室做好評估準備工作,審核和匯總評估申請材料。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做好評估準備工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為重點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九條 參評重點實驗室應當認真準備和接受評估,準確真實地提供相關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的真實性和公正性。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條 評估機構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擬定評估方案,受理評估材料,組織專家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一條 評估專家由本領域學術水平高、熟悉相關領域實驗室工作的同行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
第十二條 評估實行回避和專家信用記錄制度。與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系者不能作為專家參加評估。實驗室可提出回避專家并說明理由,在評估工作開始前按程序上報。
第十三條 評估包括初評、現場考察和綜合評議三個階段。
第十四條 初評按學科領域相近的原則分組進行。初評專家組通過審閱實驗室評估材料,聽取實驗室主任工作報告和討論評議,根據評估指標體系記名打分和排序,并提出專家組評估意見。
第十五條 現場考察分組進行,原則上根據初評得分選取一定比例的重點實驗室。現場考察專家組通過聽取實驗室代表性成果匯報、核查實際運行管理情況、個別訪談,形成現場考察報告。
第十六條 綜合評議專家組聽取初評和現場考察情況的報告,結合初評結果和現場考察的結果,進行評議。
第四章 評估結果
第十七條 評估結束后,評估機構應當分析和總結評估工作情況,提出評估報告,并將完整的評估工作檔案資料提交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第十八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評估報告和專家評估意見,確定并發布實驗室評估結果及處理意見。實驗室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整改和未通過評估四類,其中優秀比例不高于20%,未通過比例不低于3%。
第十九條 整改類實驗室整改期為6個月,期滿后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組織專家現場檢查整改結果,檢查通過的實驗室評估結果定為良好,檢查未通過的實驗室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條 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不再列入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評估專家和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二十二條 評估專家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評估專家的職責和權利。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衛科教發〔2007〕7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