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中國醫學科學院學術咨詢執行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醫學科學院學術咨詢委員會(簡稱咨委會)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的目的是發揮咨委會作為高端學術咨詢機構的作用,加快我國醫學科技創新體系與核心基地建設,為醫學科技發展提供決策咨詢。
第三條 戰略咨詢研究項目主要用于咨委會各學部開展關于科技體制創新、科技前沿熱點、學科發展方向、醫學政策法規等方面的戰略研究。
第四條 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的保密工作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 咨委會執行委員會負責戰略咨詢研究項目重大事項的決策。主要職責是:
(一)對戰略咨詢研究項目進行頂層設計,制定戰略咨詢研究規劃,審議工作計劃和支持方案。
(二)組織開展國家醫學科技創新體系與核心基地建設、國家醫學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等重大問題的咨詢研究。
(三)審議批準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的立項,并監督在研項目的實施。
(四)決定戰略咨詢研究項目其它重要事項。
第六條 咨委會辦公室負責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的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二)提出戰略咨詢研究項目工作計劃、支持方案建議。
(三)組織建立戰略咨詢研究項目庫,組織項目申請和立項評審。
(四)組織審核戰略咨詢研究項目預算調整和項目決算。
(五)組織戰略咨詢研究項目中期檢查和結題驗收。
(六)組織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績效情況考核和評估。
第七條 咨委會學部(群)領導負責對本學部(群)戰略咨詢研究項目進行頂層設計、指導 和組織,監督在研項目的實施,決定其它應由學部(群)負責的事項。
第三章 項目立項
第八條 咨委會辦公室在廣泛征求各學部(群)和學術咨詢委員會學部委員建議的基礎上,結合國家醫學衛生健康科技發展需求及醫學科技創新核心基地建設工作發展規劃,提出項目支持計劃。經咨委會執行委員會批準實施。
第九條 戰略咨詢研究項目應針對國家醫學衛生健康科技發展全局性重大問題或行業內某一領域的重點問題開展戰略性、前瞻性、綜合性的咨詢研究。
第十條 戰略咨詢研究項目采取定向委托形式或擇優遴選方式立項,由咨委會學部群根據年度支持方案進行項目推薦或提出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戰略咨詢研究項目負責人應為學術咨詢委員會學部委員。項目負責人須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從事項目的組織實施及研究工作。
除交辦任務外,同一負責人同年承擔項目數量不超過2項,其中牽頭承擔新項目的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項。承擔在研項目2項及以上或有逾期未結題項目的負責人不能承擔新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根據戰略咨詢研究項目辦公室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中國醫學科學院咨委會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申請書》。負責人應當對所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咨委會辦公室對項目申請書等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項目予以受理。
第十四條 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的研究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項目經費原則上不超過100萬元,可分兩年撥付。特殊情況下,經執委會批準,可根據需要適當增加預算。
第十五條 咨委會辦公室對學部(群)推薦的項目組織會議論證,項目負責人應到會進行項目答辯。
會議論證以投票方式確定戰略咨詢研究項目可否立項。獲得贊成票三分之二以上、且通過咨委會執委會審議的項目方可立項。未通過論證項目應根據論證專家意見修改后重新論證。
第十六條 經咨委會執行委員會論證同意立項的項目,由咨委會辦公室下發批準立項及編制任務書通知。
第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申請書制定的目標任務以及論證專家意見編制《中國醫學科學院學術咨詢委員會戰略咨詢研究項目任務書》,經簽字蓋章后提交咨委會辦公室。核準后的任務書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檢查和結題的依據。
第十八條 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經費撥付到項目負責人依托單位,由項目負責人管理使用。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負責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的組織實施,是項目執行的直接責任人,應按項目任務書的約定組織開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條 戰略咨詢研究項目應設立中期匯報制度。由咨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可采取會議評議或通訊評議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戰略咨詢研究項目實施過程中,涉及項目負責人變更或研究內容、研究計劃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提出申請,報咨委會辦公室批準。
第二十二條 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劃的項目,項目負責人可以申請延期1次,一般申請延長的期限最多不超過1年。延期申請應當于研究期滿前60日提出,報戰略咨詢項目辦公室批準。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二十三條 咨委會辦公室是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經費的責任主體,負責對項目經費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審核項目預算調整和項目決算。
第二十四條 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經費由項目依托單位負責日常管理并承擔相應責任。項目經費應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利用虛假票據、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騙取項目經費。
項目負責人是戰略咨詢研究項目資金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咨詢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有:
(一)數據采集費:指在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第三方的數據跟蹤采集、數據挖掘分析等費用。
(二)差旅費:指在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常駐地以外的城市間交通費、食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開支標準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會議費:指在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會議規模、數量、開支范圍、標準和會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專家咨詢費:指在研究過程中支付給參與咨詢研究任務的學術咨詢委員會學部委員、專家的咨詢費用。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咨詢費發放標準按院士3600元/人天(稅后)、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1500-2400元/人/天(稅后),其它專業技術人員900-1500元/人/天(稅后)。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按以上標準的50%/人/天執行。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按次計算,每次按以上標準的50%執行。
(五)勞務費:指在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費用,以及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勞務費預算應當結合當地實際以及相關人員參與項目的全時工作時間等因素合理編制及支付。
(六)出版/資料/信息傳播費:指在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訊費等。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研究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赴港澳臺、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
(八)其他費用:指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原則上不得列支設備購置費和管理費),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支,單獨核定。
第二十六條 因咨詢研究需要進行預算調整,在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以下支出預算科目需要調整,由項目負責人向依托單位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報咨委會辦公室備案。
(一)數據采集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費和其他費用等預算可按科研工作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二)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項目執行過程中三項支出之間可以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
(三)專家咨詢費和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經批準可用于項目其他方面支出。
第二十七條 項目依托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科研資金支出管理制度。數據采集費、差旅費、會議費、出版/資料/信息傳播費等,應當按規定實行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結算。專家咨詢費和勞務費等,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項目資金,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規定。
第六章 結題與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條 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研究期滿起60日內,項目負責人須提交項目結題申請及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結題應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項目結題總結報告。
(二)項目研究報告及項目任務書中規定的預期研究成果。
(三)項目經費決算表。
為充分發揮戰略咨詢研究成果對服務決策的支撐作用,每個戰略咨詢研究項目至少應形成一份研究報告。
第三十條?戰略咨詢項目辦公室對結題材料組織審核,項目負責人須到會進行項目匯報。對通過審核的項目,準予結題并向項目負責人及依托單位下發批準結題通知。未通過結題審核的項目,項目組須進行整改后再次提交審核。
第三十一條 項目結余經費按如下規定執行:
(一)通過結題項目如需繼續使用結余經費,可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報咨委會辦公室批準后,按規定在2年內由項目依托單位統籌安排使用,但不得另行提取管理費。若2年后結余經費仍有剩余應當按原渠道退回。
(二)未通過結題項目、通過結題項目但結余經費較多且項目負責人不再繼續使用的、或在審計和經費檢查中存在問題的,項目依托單位應在結題意見下達后30日內,將結余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三十二條 對于未按時提交結題材料且未說明理由的,或整改后仍未通過審核的,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或終止項目等處理。
第三十三條?戰略咨詢研究項目批準結題后,所有非涉密項目的研究報告均應在中國醫學科學院有關平臺或以適當方式發布,或由中國醫學科學院組織出版或上報有關上級部門。
第三十四條?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的研究成果歸中國醫學科學院所有。未經中國醫學科學院同意,研究報告內容不得由學術咨詢委員會學部委員自行對外發布、發表或出版。
第三十五條?根據財政部關于財政資金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戰略咨詢項目辦公室將在每年度對戰略咨詢研究項目的完成情況及績效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將作為確定下年度各學部群戰略咨詢研究項目支持經費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國醫學科學院院長辦公會批準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醫學科學院咨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