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
接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贈的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以下簡稱院校)接受用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捐贈財產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內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捐贈人)自愿無償向院校提供資金、物資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幫助,用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第三條 接受捐贈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自愿無償;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營利性;
(五)法人單位統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儉節約,注重實效;
(七)信息公開,強化監管。
第四條 不得接受以下捐贈:
(一)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二)涉及商業營利性活動;
(三)涉嫌不正當競爭和商業賄賂;
(四)與本單位采購物品(服務)掛鉤;
(五)附有與捐贈事項相關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科研成果、行業數據及信息等權利和主張;
(六)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環保等標準和要求的物資;
(七)附帶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識形態傾向;
(八)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第五條 疫情防控期間接受的捐贈事項應當經院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防控領導小組)會議集體研究決策。遇緊急捐贈事項,可由后勤保障工作組組長事前口頭請示主要領導審批,事后補報防控領導小組會議集體研究決策程序。
第六條 條件財務處作為疫情防控期間承擔捐贈組織協調管理的牽頭職能部門,負責收集各業務部門或職工個人提出的捐贈意向信息,負責統一受理捐贈事項,牽頭組織落實、并由各工作組、各部門或職工個人配合,共同完成捐贈評估、捐贈接受、捐贈財產使用、捐贈信息公開等工作。
第二章 捐贈評估
第七條 捐贈評估是指收到捐贈意向后,在接受捐贈前對捐贈項目開展的綜合評估。由條件財務處牽頭,各業務部門或職工個人配合,協調捐贈人出具《捐贈意向書》(簽字或加蓋公章)(附件1),《捐贈意向書》包括但不限于捐贈人、捐贈財產名稱、品牌、規格型號、數量、金額、保證條款等。
第八條 條件財務處應會同相關業務(工作組)、資產、審計部門根據《捐贈意向書》就捐贈人背景、捐贈接受的必要性、捐贈目的、用途等提出評估意見(附件2),報請防控領導小組審批。
第九條 條件財務處應及時將防控領導小組意見反饋到各業務部門、職工個人及捐贈人。不予接受的捐贈,應當向捐贈人做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章 捐贈協議
第十條 院校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接受的捐贈,應當與捐贈人協商一致,自愿平等簽訂書面捐贈協議(見附件3)。捐贈協議由單位法定代表人或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與捐贈人簽訂,并加蓋院校公章。
無法簽訂捐贈協議的,可由捐贈人出具的捐贈意向書替代。
第十一條 捐贈財產由院校用于開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捐贈人可以指定捐贈用途,但不得指定具體受益人選。
第十二條 由于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緊急需求造成的先接受捐贈、后補捐贈手續的情況,捐贈協議自捐贈物資驗收交接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捐贈接受
第十三條 條件財務處應在捐贈事項審批通過后及時聯系捐贈人或各業務部門或職工個人辦理后續受贈事宜。捐贈財產應當由條件財務處代表院校統一接受。
第十四條 捐贈物為貨幣性資產,原則上應當要求捐贈人采用銀行轉賬方式匯入院校銀行賬戶。由條件財務處通知捐贈人受贈賬戶信息,由條件財務處核算中心負責后續款項的收支核算。
捐贈物為實物資產,由條件財務處牽頭接收受贈資產,及時聯系捐贈人或各業務部門或職工個人將捐贈物資送達約定地點,由條件財務處與后勤保障工作組等相關工作組共同驗收,由后勤保障工作組等相關工作組指定部門或專人辦理發放或使用。
捐贈人將捐贈資產直接送達醫療、檢測、救治一線的,一線工作隊(組)要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受贈資產的驗收管理使用并保留相關記錄。要將受贈資產信息及時報告條件財務處,待回京后協助條件財務處完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 院校接受捐贈,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貨幣金額或非貨幣性捐贈財產價值,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并加蓋單位印章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及時將捐贈票據送達捐贈人。
第十六條 捐贈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入境、許可申請等手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捐贈完成后,可向捐贈人出具捐贈證明或證書(附件4)。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應當建立健全捐贈財產的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核算與財務管理。接受的捐贈財產應全部納入單位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嚴格執行政府會計制度對接受捐贈財產的規定,確認捐贈財產價值。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非貨幣捐贈財產價值進行評估、確認或公證。
第十九條 條件財務處應當及時按照書面捐贈協議或捐贈意向書對捐贈財產進行逐項核對、入賬。
第二十條 接受的非貨幣性捐贈,條件財務處應當會同后勤保障工作組等相關工作組,按照捐贈協議或捐贈意向書驗收無誤后,入庫登賬,納入單位資產統一管理。達到固定資產核算起點的,應當按照固定資產有關規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會計年度結束后,應當將本年度接受捐贈財產情況在年度財務報告中專門說明,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部門決算報表要求,一并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
第六章 捐贈財產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條 捐贈財產應嚴格按照防控領導小組審定批準的捐贈財產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物資保管部門要做好受贈物資后續領用、發放、清查盤點,形成受贈資產使用記錄和報告,并及時將受贈物資領用單(附件5,供參考)反饋條件財務處。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四條 應當在單位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捐贈接受管理規定、捐贈管理部門及聯系方式、受贈財產情況,項目結束后向社會公示受贈財產的使用情況,提高受贈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對公眾和捐贈人查詢或質疑,應當依法及時、如實答復。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院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接受捐贈財產使用情況應于防控任務結束后,主動接受內部監督和審計檢查。院校可對受贈金額大、涉及面廣的項目實施項目專項檢查、審計和項目績效考評。
第二十六條 捐贈行為應當主動接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上級審計部門的依法監督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條件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對在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積極提供接受捐贈意向、配合完成捐贈工作的各業務部門及職工個人可予以表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醫學科學院 北京協和醫學院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