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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

香江學者計劃實施細則(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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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為有效落實《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與香港學者協會聯合培養博士后研究人員計劃(簡稱“香江學者計劃”)協議書》,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和京港學術交流中心共同制定本細則。

 

二、申報工作

 

(一)申報條件

 

1.年齡一般在35歲以下;

 

2.具有博士學位,身體健康,品學兼優;

 

3.具備良好的英語能力;

 

4.從事研究領域:初期主要范圍為基礎研究、生物醫學、信息技術、農業、新能源、新材料、先進制造及部分社會科學領域,以后視情況逐步擴大;

 

5.在所從事的學科領域內具備一定的學術成績,表現出較強的科研潛力。

 

(二)申報程序

 

申報工作遵循“個人申請、單位推薦”的原則。具體程序:

 

1.京港學術交流中心在港征集參與“香江學者計劃”(以下簡稱“計劃”)的導師及項目并提供給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雙方確認后分別在中國博士后網(www.chinapostdoctor.org.cn)和港方的“計劃”專網(www.hkscholars.org)發布。

 

2.符合條件的內地申請人向其所在博士后設站單位提出申請。

 

3.接受申請的內地單位初審申報人資格及申請材料、填報推薦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報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

 

三、遴選工作

 

遴選工作遵循“專家評審、擇優錄取”的原則,具體程序:

 

1.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批準,組建以全國博士后管委會專家組成員為主的“香江學者計劃”專家評審組。

 

2.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按學科進行分組,送“香江學者計劃”專家評審組評審,確定初選人員名單。

 

3.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負責將初選人員名單通知京港學術交流中心,并通知初選人員與港方合作導師聯系。

 

4.京港學術交流中心負責組織港方導師和培養單位對候選人進行終審,并上報香港學者協會擬定“計劃”終選人員名單;同時將結果函告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

 

5.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向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上報港方擬定的“計劃”終選人員名單,經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審定通過后,由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發文通知香港學者協會和內地有關單位。

 

四、人員管理

 

(一)“計劃”獲資助人員須在接到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下發的終選通知后6個月內赴港報到,逾期者視為自動放棄。

 

(二)內地派出單位(即推薦單位,下同)負責在“計劃”獲資助人員赴港前及結束研究工作時為其在內地辦理博士后進出站手續并在其在港研究期間保管其戶口和人事檔案;承擔轉撥內地資助經費、簽署協議、收繳和返還保證金及違約處理等工作。

 

(三)港方培養單位負責與“計劃”獲資助人員簽署協議,依照協議對“計劃”獲資助人員進行管理和考核,并落實“計劃”獲資助人員在港經費、協助購買醫療保險等事宜。

 

(四)港方培養單位應按年度對“計劃”獲資助人員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計入考核表(附1)。對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與港方培養單位所簽協議的人員,港方培養單位需向京港學術交流中心提交撤銷其“計劃”資助資格的報告,京港學術交流中心確認后函告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據此向內地派出單位下發撤銷其“計劃”資助資格的通知,并在其回內地后按照退站人員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五)“計劃”獲資助人員結束研究工作須撰寫項目研究報告。在其結束研究工作后,港方培養單位需將其考核表和項目研究報告一并提交給內地派出單位。

 

(六)港方培養單位在“計劃”獲資助人員研究工作結束時,為其出具研究工作結束的證明?!坝媱潯鲍@資助人員須持該證明在2個月內回內地派出單位辦理相關手續。

 

(七)“計劃”獲資助人員須在研究工作結束后回內地工作2年。

 

(八)如因項目所需,“計劃”獲資助人員需要延長研究時間,港方培養單位需向京港學術交流中心和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備案,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通知內地派出單位。延期時間不能超過一年。

 

(九)“計劃”獲資助人員在港研究期間一般不得變更研究機構和合作導師。有特殊原因需要變更的,必須征得京港學術交流中心書面同意,由京港學術交流中心函告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通知內地派出單位。

 

(十)“計劃”獲資助人員在港研究期間的科研成果應作為內地工作單位專業技術職務聘任的依據。

 

五、資助經費

 

(一)港方按月支付“計劃”獲資助人員的經費,每人24個月30萬港幣。

 

(二)內地支付“計劃”獲資助人員的經費,每人24個月30萬元人民幣,由全國博士后管委會辦公室和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一次性撥付內地派出單位。其中,20萬元用于“計劃”獲資助人員的生活開支、住房補助、醫療保險,由內地派出單位支付給“計劃”獲資助人員;10萬元用于“計劃”獲資助人員的科研補助及往返旅費,由“計劃”獲資助人員按照“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資助條例”和派出單位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支取。

 

(三)“計劃”獲資助人員如有配偶和子女陪伴,其安置及相關費用自行解決。

 

(四)“計劃”延期費用按每人每年30萬港幣的標準全額由港方提供。

 

六、違約追償

 

(一)“計劃”獲資助人員實行“協議派出,違約追償”的管理辦法。

 

(二)“計劃”獲資助人員赴港前應與內地派出單位和港方培養單位分別簽訂協議書(附2),并向內地派出單位交納保證金。

 

(三)“計劃”獲資助人員未在研究工作結束后2個月內返回內地派出單位或未在內地工作2年視為違約,須按照與派出單位簽定的協議向派出單位交納違約金。

 

(四)“計劃”獲資助人員與港方培養單位之間的違約責任由港方按照有關協議追究。

 

七、成果管理

 

(一)“計劃”獲資助人員在港從事項目研究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港方培養單位與“計劃”獲資助人員簽訂的協議執行。

 

(二)“計劃”獲資助人員在發表與獲得資助有關的論文、科研成果、研究項目時,港方培養單位應作為第一單位;并需注明“本研究(成果、論文)由‘香江學者計劃資助’”。

 

八、議事機制

 

“計劃”管理部門每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由內地與港方管理部門輪流承辦。會議交流、總結當年“計劃”執行的情況,協商解決出現的問題。會議所形成的會議決議作為“計劃”有關協議的補充。

 

九、附則

 

本細則自2011年5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屬于中國博士后科學基金會和京港學術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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