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部發〔2006〕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財政廳(局),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財務部門: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和《關于印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9號)的精神,現對博士后研究人員的工資待遇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6年7月1日起,博士后研究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執行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準。
二、博士后研究人員崗位工資按照所聘崗位確定;薪級工資在第一站執行16級薪級工資標準,以后每做一站提高兩級薪級工資標準,如按此確定的薪級工資低于所聘崗位同等條件人員的,按照所聘崗位同等條件人員的薪級工資確定;績效工資由設站單位(含接受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后的非設站單位,下同)根據其工作表現和實際貢獻確定;津貼補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為保證博士后研究人員正常增加工資,各設站單位應對博士后研究人員進行年度考核。從2006年起經設站單位考核,結果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并從第二年的1月起執行。
四、博士后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出站,并被聘用到事業單位后,各設站單位應將其在站期間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及考核情況介紹到接受單位。在明確崗位前,博士后研究人員仍執行在站期間的工資標準;明確崗位后,按所聘崗位執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薪級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被聘用在專業技術崗位的,原薪級工資低于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執行起點薪級工資標準,原薪級工資達到所聘崗位起點薪級工資的,薪級工資不變;被聘用在管理崗位的,薪級工資按所聘崗位比照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凡在做博士后期間中途退站、自動離站或每一站工作時間少于二十一個月的博士后研究人員(特殊情況,經人事部批準的除外),均不適用于本條規定。上述情況發生在第一站工作期間,其出站后的工資待遇按博士畢業生對待;發生在第二站期間,則按做完第一博士后的人員對待;發生在第二站以后的,以此類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 ○六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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